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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邓林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29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被执行人邓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邓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5)深仲裁字第273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6年11月11日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实被执行人邓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邓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邓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