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晓亮与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亮,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131号原告:李晓亮,男,197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555号。法定代表人:李江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勇,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亮诉被告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亮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亮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李晓亮承担。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冀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