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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严某某要求宣告林某某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某某,林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7民特17号申请人:严某某,女,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某某中路*号*栋*单元*楼*号。申请人:林某某,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号*栋**号。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培,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严某某要求宣告林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严某某于2016年9月3日因病去世,严某某及林某某之女林某、严某某及林某某之子林某某向本院申请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林某、林某某称,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16日上午10时从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红运花园玉苑4栋3单元2楼3号家中外出后,因当天一直未归,被申请人之子林某某于当日20时至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晋阳派出所报案,并向警方告知被申请人患有老年痴呆症。之后,被申请人亲属四处找寻被申请人未果,并曾于2011年8月29日在《成都商报》刊登寻人启事,但至今未果,也无法与被申请人取得任何联系。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至今已逾4年,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请求宣告林某某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林某某,男,194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南坪二村16栋17号,身份证号码:622101194012210011,系申请人林某、林某某之父。本案原申请人严某某于2016年9月3日去世,严某某生前与林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林某及林某某。2011年8月16日,申请人林某某向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晋阳派出所报称,其父林某某于报案当日上午从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玉苑4栋3单元203号家中出走后未归,其父患有轻微痴呆。2016年3月23日,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晋阳派出所出具《证明》,被申请人林某某于2011年8月16日从家中出走后至今未归。2016年3月15日,玉门石油管理局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成都退休基地出具《证明》,证明该单位退休人员林某某从1999年3月由甘肃省玉门市迁入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红运花园玉苑4栋3单元2楼3号,于2011年8月16日走失之前一直居住于该处。2016年4月19日,玉门石油管理局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成都退休基地出具《证明》,证明林某某从家中出走后,单位和家人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曾于2011年8月29日在《成都商报》刊登《寻人启事》,寻找林某某下落。申请人申请宣告林某某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林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间已届满,林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林某某于2011年离家外出未归,其家人寻找未果,经其所在单位证明其至今下落不明,经常居住地所在地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晋阳派出所证明其至今未归。经本院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寻找,林某某至今仍下落不明。林某、林某某作为林某某之子女,向本院申请宣告林某某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之规定,被申请人林某某如重新出现,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林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曦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人民陪审员  蒋裔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