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行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7行终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诉人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702行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一审所提诉讼请求不合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一审起诉;三、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702行初1号行政裁定视为撤销。原审原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齐 焕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