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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东莞乐福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葛利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乐福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葛利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2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乐福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百花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946404639。法定代表人:蓝春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葛利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复兴路**号金铭国际工业模具城**栋*号A铺。组织机构代码为32323874-2。法定代表人:谢叶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惠燕、陆燕梨,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乐福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葛利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6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东莞乐福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照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乐福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东莞乐福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艳审 判 员  雷德强代理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嘉律谢爱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