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立艳与鲁飞、鲁德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艳,鲁飞,鲁德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李立艳,住四平市。被执行人鲁飞,住四平市。被执行人鲁德发,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立艳与被执行人鲁飞、鲁德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2)东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执行标的为解除双方买卖协议;李立艳返还鲁飞、鲁德发位于铁东区天桥怡苑小区7号楼1单元1103室房屋;鲁飞、鲁德发返还李立艳房款104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鲁飞、鲁德发将房款104500元及利息32524.75元存入法院执行账户并由李立艳实际领取。李立艳亦将位于铁东区天桥怡苑小区7号楼1单元1103室房屋返还给鲁飞并已实际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