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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必祝与付晓花、李遂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必祝,付晓花,李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必祝,男,196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付晓花,女,198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李遂明,男,1979年6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李必祝与被执行人付晓花、李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2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1月5日,权利人李必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本院根据银行反馈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付晓花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发现4车辆;申请执行人在其它案件中参与分配,实现领取案款52142.48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付晓花、李遂明仍欠申请执行人李必祝借款47857.52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2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伟审判员 苏华君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