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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士珍与黑龙江你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东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汇佳分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珍,黑龙江你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东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汇佳分公司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139号原告:马士珍,女,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世博路1366号你好荷兰城小区**号楼*单元18至阁楼层*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绪增(系原告丈夫),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世博路1366号你好荷兰城小区**号楼*单元18至阁楼层*号。被告:黑龙江你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茂大道275号,现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政府右侧写字楼。法定代表人:吴洪刚,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亮,黑龙江胜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东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汇佳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7号禧年小区A栋2单元11层2号。法定代表人:逄增彪,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波,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系该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玉翠秀府三号楼3单元401室。原告马士珍与被告黑龙江你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好房地产公司)、哈尔滨东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汇佳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泽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士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绪增、被告你好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亮、东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士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你好房地产公司、东泽公司修复马士珍购买的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你好荷兰城小区12号楼1单元1803室不合格的供暖设备,即将反向安装的阀门安正,将缺少的地热管线安装上,并经验收合格;2.判令你好房地产公司、东泽公司对第一项诉��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马士珍购买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你好荷兰城小区12号楼1单元1803室房屋,房屋价款为72万元。马士珍办理好该房屋房产证后,你好房地产公司交付其房屋钥匙,并与其一同验房,当时未专门查看地暖阀门,也不懂地暖阀门安装的方向,更未触碰地暖管线。马士珍接收房屋后,即安排装修,装修过程中均未动过地暖设备。2014年6月28日,马士珍入住该房屋,居住至10月份供暖期时发现该房屋的阁楼不热。马士珍便找到该小区供暖公司,供暖公司上门检查时发现阁楼分集水器Y型过滤器反向安装,分集水器中一根地热管系假管,正常情况系8个阀门连接4个进水管和4个回水管,现在只有6个阀门连接了进水管和回水管,假管的地方只有一根20公分的胶管插在地上。另外,马士珍所在楼层其他住户及其楼下住户均未出现此种问题,都是四组管,供暖及温度均正常。2014年11月份,你好房地产公司和东泽公司到马士珍家核查,测量房屋温度为10度,东泽公司对地热管线拍照研究,并约定两天后给予答复,但马士珍未收到答复。2014年12月份,马士珍和你好房地产公司找到东泽公司,但东泽公司推诿,故诉至法院。你好房地产公司辩称,马士珍所述购房时间、房屋价款、交款方式及时间均属实。2006年你好房地产公司将你好荷兰城小区所有楼盘的地暖工程承包给东泽公司,2006年8月5日黑龙江中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好荷兰城小区12号楼1单元18层以上的阁楼进行验收,同年8月6日对12号楼1单元18层的地热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均符合要求,可以交付业主正常使用。马士珍购买该房屋之前,该房屋是空置的,你好房地产公司未发现房屋地热不热,也未专门去该房屋测量温度。2014年10月供暖期时,你好房地产公司与东泽公司均派人到马士珍家查看温度,具体多少度不清楚,只知道房屋不热,阁楼有个屋确实温度偏低。你好房地产公司不认可阁楼分集水器Y型过滤器反向安装,及有一组地热管系假管的事实,该事实应由施工单位解释。另外,你好房地产公司认为马士珍的主张应有权威部门的认定,不能仅凭供热公司所述来认定,且供热公司所述属个人观点,马士珍缺少有效的证据支持。地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你好房地产公司按照合格产品的标准向东泽公司全额支付了工程款,如果地暖质量不合格,你好房地产公司认为应由东泽公司承担责任。而且你好房地产公司将房屋出售给马士珍是保证整体的房屋质量,至于某一部分的质量由质保期约束,具体来说供暖系统由建设部规章规定质保期为两个采暖期,2007年2月该小区经过验收合格交付���用,故采暖期应以该时间开始计算,该房屋属质量合格并且经过马士珍验收,且当时马士珍未提出异议,你好房地产公司认为如果发生地热管线遗漏安装和地暖阀门反向安装的情况,亦应由施工方来负责解决,不受保修期限制,并按合同将施工工程保质保量安装好并交付使用。综上,对马士珍的诉讼请求你好房地产公司不承担责任。东泽公司辩称,2006年6月13日,东泽公司与你好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你好荷兰城A区地热工程协议,由东泽公司负责施工,马士珍居住的房屋属该施工范围。2014年10月东泽公司和你好房地产公司一同到马士珍家查看温度,书房和婴儿房的温度均为10度,卫生间14度,卧室16度,衣帽间未测试。东泽公司查看温度时,的确看到马士珍所述的地热管线,但成因不详。东泽公司铺设的地热工程每一根管线走一个屋子,有进水��和回水管,热水都是从分集水器出,再回到分集水器,若像马士珍所述有一组管线系假管,那么该房屋应有一间屋子没有温度,但东泽公司摸过每一间房的地面,均有温度,故东泽公司不认可假管线的说法。关于地暖阀门是否反向安装,因查看时马士珍未提及,东泽公司不清楚,但认为不存在该情况,若反向安装同样会没有温度。按照建筑常规,各楼层热量损失存在多种原因,该房屋系18层加阁楼,18层的温度没有问题,只是阁楼的温度偏低,系其他原因造成,东泽公司认为地热工程没有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质保期为两个采暖期,该房屋在东泽公司2006年竣工交付使用后,经验收合格,地热系统一直使用至今,已正常运转了8年,远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两个采暖期的质保期。况且,该房屋于2006年12月交付开发商使用,2013年6月马士珍购买该房屋并装修,该房屋已交付使用8年,其中开发商维护和管理7年,马士珍至今占有已有2年,东泽公司无法确认该房屋地热工程在马士珍起诉时的状态是东泽公司8年前交工的状态,该地热工程在这8年中,是否有人为改动和破坏东泽公司不能确认。东泽公司坚持采暖期从2006年12月末开始计算,若地热工程无质量问题,则坚持两个采暖期为质保期;若地热工程有质量问题,马士珍应当保护现场,且在现场系东泽公司交付的地热工程原状态下,马士珍同东泽公司共同确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申请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如果满足上述条件,东泽公司同意不受两年质保期的限制承担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地热系统照片1张,经办案人现场勘验,能够证明现场情况与照片相符,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2.2006年4月27日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该证据仅能证明你好荷兰城小区第18层地热工程的管材符合国家标准,是合格产品,对该证据与被告拟证明地热工程质量合格的关联性不予采信;3.阁楼地热管道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相关证据复印件1份,该证据虽能证明该房屋地热工程经验收合格,但该房屋经办案人现场勘验,地热系统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对该证据与被告拟证明地热工程质量合格的关联性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马士珍购得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你好荷兰城小区12号楼1单元1803室房屋,房屋价款为72万,购买时该房屋系毛坯房,结构系复式楼,1层共4间房,2层共4间房,供暖方式为地板辐射采暖,各层均设有分集水器,共4组回路分别为4间房供暖。马士珍办理房产证后,你好房地产公司将该房屋交付马士珍,随后马士珍进行装修。2014年6月28日,马士珍入住该房屋,居住至10月份供暖期时发现房屋的2层供暖温度不达标。供暖公司上门检查时发现房屋2层的分集水器Y型过滤器反向安装,且分水器出水方向第4组回路的出水管系假管。2014年11月,你好房地产公司和东泽公司到马士珍家查看温度,发现房屋2层供暖温度不达标。另查明,经本院现场勘查,能够证实马士珍家2层分集水器Y型过滤器反向安装,且分水器出水方向第4组回路的出水管为一根20公分左右的胶管,可随意取下,且未安装回水管。第4组回路的下方为水泥地面,没有管线连接。且马士珍所在楼层共3户,另外2户房屋与马士珍家的格局相同,供��方式相同,分集水器Y型过滤器均正确方向安装,且均为4组回路,管线均正常,供暖温度均正常。马士珍家楼下住户分集水器Y型过滤器亦正确方向安装,亦为4组回路,管线正常,供暖正常。本院认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马士珍购买房屋2层的分集水器Y型过滤器反向安装,使水流带入的杂质在经过过滤器时滞留在滤口(不能进入沉淀容器),长期导致杂质增多,阻塞过滤器,影响供暖质量,必然导致该2层供暖温度不达标。该房屋2层共4间房,应有4组地热管线供暖回路,但分水器出水方向第4组回路缺失,出水管可随意取下,回水管未安装,地面为水泥地面无管线连接,必然导致该组地热管线对应的房间不供暖,故该房屋2层供暖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关于质保期的问题,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马士珍2013年6月购得该房屋,并在2014年采暖期发现问题,即向你好房地产公司和东泽公司主张权利,因此该房屋供热系统并未过保修期。你好房地产公司、东泽公司关于该房屋已过保修期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你好房地产公司作为该房屋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东泽公司作为该房屋施工单位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故对马士珍主张你好房地产公司、东泽公司要求正确方向安装滤器,安装缺失的分水器水流方向第4组回路管线,并经验收合格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你好房地产公司与东泽公司对该房屋质量问题都有维修责任,故对马士珍要求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黑龙江你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东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汇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马士珍购买的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你好荷兰城小区12号楼1单元1803室2层分集水器过滤器按正确方向安装;二、黑龙江你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东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汇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安装马士珍购买的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你好荷兰城小区12号楼1单元1803室2层分水器水流方向第4组供暖回路的管线,并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三、黑龙江你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东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汇佳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黑龙江你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东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汇佳分公司负担,此款黑龙江你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东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汇佳分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马士珍,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建中代理审判员  李晓萃人民陪审员  陈 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君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