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1执8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个体,住辽宁省锦州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凌海新民初字第010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执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娄志强助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