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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马付文与被执行人尹平峰退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付文,尹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799号申请人马付文,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住河南省延津县。被执行人尹平峰,男,生于1981年2月,住南召县。申请人马付文与被执行人尹平峰退伙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尹平峰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79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和平代审判员 任行斗代审判员 宋长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