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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庄彬阳、泉州中台德和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彬阳,泉州中台德和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中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2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彬阳,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中台德和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世纪大道溪畔阳光A#二层201。法定代表人:黄灿超。原审被告: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街。法定代表人:郑永峰。原审被告:福建中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田安北路群盛大厦八层。法定代表人:黄元枝。上诉人庄彬阳因与被上诉人泉州中台德和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中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1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月14日通知上诉人庄彬阳依法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庄彬阳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庄彬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海清审 判 员  余卓立代理审判员  鲍冬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艳蓉速 录 员  庄晓思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