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旺信用社、李裕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旺信用社,李裕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旺信用社,住所地广西浦北县福旺镇长兴北路79号。负责人彭承烽,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李裕友,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广西浦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裕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9596.46元,现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世鹏审判员 庞国昭审判员 吴 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维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