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阳江市鑫泽贸易有限公司与陈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鑫泽贸易有限公司,陈宝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280号原告:阳江市鑫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255号新乐苑E幢1002房。法定代表人:罗毓群。委托代理人:李怀,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周发,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宝辉,男,197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昳,广东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鑫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江市鑫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鑫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宝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5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阳江市鑫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水椋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人民陪审员 关建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敖惠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