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恢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赖正彬与何增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正彬,何增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恢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正彬,男,生于1969年4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何增秀,女,生于1964年8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赖正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增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表的额4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恢复执行,恢复为(2017)川1525执恢43号。执行中本院扣留被执行人何增秀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与其他五个案件分配。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何增秀应付申请执行人赖正彬执行款4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黄 英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