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孙坚与杨占铭、杨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坚,杨占铭,杨笑华,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650号原告:孙坚,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利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杨占铭,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杨笑华,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址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被告:王英,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址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原告孙坚与被告杨占铭、杨笑华、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坚于2017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2元,减半收取1986元,由原告孙坚负担。审判员 高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赫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