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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侯燕梨与林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燕梨,林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450号原告:侯燕梨,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林奎,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燕梨诉被告林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燕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燕梨负担。审判员  温长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