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侯燕梨与林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燕梨,林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450号原告:侯燕梨,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林奎,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燕梨诉被告林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燕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燕梨负担。审判员 温长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