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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1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国土资源局与田维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国土资源局,田维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兵0401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路219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江,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伟,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田维容,女,1974年3月3日生,汉族,第四师六十六团十三连土地承包户,住。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师国土资执罚[2016]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1.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2.对被执行人田维容处以罚款人民币16986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被执行人田维容未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在第四师六十六团十三连101条田承包的果园内,非法占用园地566.2平方米建设二层砖混结构房屋,用于果品存储及养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师国土资执罚[2016]013号行政处罚决定:1.限田维容在接到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处以罚款人民币16986元(566.2平方米×30元=1698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国土资源局提交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违法线索登记表、立案呈报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田维容违法用地现场丈量记录、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国土资源局作出师国土资执罚[2016]0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师国土资执罚[2016]0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玉琼审判员  侯 微审判员  陈党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