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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1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郑红彬与李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彬,李忠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442号原告:郑红彬,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忠祥,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郑红彬诉被告李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变更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欠款8000.00元。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红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1990.00元),原告郑红彬自愿负担,退还原告郑红彬1965.00元。代理审判员  马国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欣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