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1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郑红彬与李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彬,李忠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442号原告:郑红彬,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忠祥,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郑红彬诉被告李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变更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欠款8000.00元。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红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1990.00元),原告郑红彬自愿负担,退还原告郑红彬1965.00元。代理审判员 马国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欣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