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商一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家伟,商一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刑初20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家伟,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沁阳市。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商一伟,男,1999年4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沁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沁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3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4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范爱军,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沁阳市。系被告人商一伟的母亲。指定辩护人胡娟,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赵荣飞,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商一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家伟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期间,原家伟在庭审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家伟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家伟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敏洁审 判 员 王慎锋人民陪审员 张满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