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4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任兰奎与张建春、满庆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兰奎,张建春,满庆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4民初466号原告:任兰奎,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现住孙吴县畜牧局家属楼。被告:张建春,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逊克县逊克农场一分场十六队。被告:满庆君,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现住孙吴县逸城小区*号楼。原告任兰奎与被告张建春、满庆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兰奎、被告张建春、被告满庆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兰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张建春给付欠款本金153000元,利息款22950元,本息合计17595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28日。此后利息,要求按月利率1.5%计算至给付之日。);2.请求判决被告满庆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决被告张建春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30日,因被告张建春出售给原告任兰奎的玉米种子没有达标,双方解除了买卖合同,而被告张建春无钱返还原告任兰奎预付的价款。由此,被告张建春给原告任兰奎出具了欠款金额为153000元的欠据,并约定该欠款月利率为1.5%,还款期限为2016年11月末。但上述欠款本息逾期至今,被告张建春没有清偿。据此,原告任兰奎诉至本院。被告张建春承认原告任兰奎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满庆君辩称,作为被告张建春朋友,被告满庆君自愿为原告任兰奎主张的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张建春承认原告任兰奎的诉讼请求,被告满庆君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任兰奎欠款本金153000元,利息款22950元,本息合计17595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28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给付之日。);二、被告满庆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享有向被告张建春追偿的权利。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3819元,减半收取计1909.50元,由被告张建春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