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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于秀艳诉被告张爱存、冯福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艳,张爱存,冯福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02民初1594号原告于秀艳,女,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被告张爱存,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被告冯福利,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原告于秀琴与被告张爱存、冯福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秀琴、被告冯福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爱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0月28日,被告冯福利与原告于秀艳放生交通事故,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二被告赔偿原告10000.00元,其中约定被告张爱存赔偿5000.00元,对此款被告冯福利提供连带给付保证。于2017年3月31日前,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爱存仍不给付,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爱存给付赔偿款5000.00元,被告冯福利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冯福利辩称,原告所述事实认可,但我已经赔偿了原告5000.00元,剩余的5000.00元应由被告张爱存支付,我不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爱存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约定二被告共赔偿原告10000.00元,各承担5000.00元,张爱存的5000.00元由冯福利连带担保。证据2、欠条一张,证明张爱存给原告出具5000.00元欠条。被告冯福利质证认为,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冯福利为支持起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收条一张,证明其已支付原告5000.00元。原告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张爱存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冯福利驾驶机动车将原告于秀艳撞伤,后原告于秀艳与被告冯福利、张爱存于2016年11月15日签订赔偿协议,第二条约定“冯福利、张爱存赔偿于秀艳人民币10000.00元,各承担一半。由张爱存向于秀艳支付5000.00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由冯福利为其提供连带保障”。被告张爱存于协议签订当日向原告出具5000.00欠条一张,约定于2017年3月底前支付。被告张爱存至今未支付与原告该笔赔偿款。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赔偿协议,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张爱存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支付5000.00元赔偿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00元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协议中约定被告冯福利对张爱存5000.00元的赔偿款提供担保,故原告要求被告冯福利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爱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于秀艳赔偿款5000.00元,被告冯福利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50.00元,邮寄费80.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被告如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晗人民陪审员 邱伟人民陪审员 杨  桂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晋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