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海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海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229号罪犯��海,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岚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减刑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正鹤、游晓勇,福建省福清监狱指派民警易智明、黄挺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海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海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就该犯减刑幅度不当的建议,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20年9��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丽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