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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5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西电避雷器厂与被告甘肃西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西电避雷器厂,甘肃西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149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西电避雷器厂。住所地:北郊岗家寨村。注册号610132000000169。法定代表人程大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钊,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西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上沟***号***室。法定代表人郭建民,总经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西电避雷器厂与被告甘肃西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1日,其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其向被告供应Y10W-216/562型避雷器产品12只,并对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其依约供应货物,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5.4万元未付。经其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4万元及利息4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均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不申请公告,致本院暂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西电避雷器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