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民终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黎春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黎春花,夏超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安县义峰路(汇龙世纪商贸城C61号)。法定代表人夏超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俊华,德安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春花,女,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安县。原审被告夏超明,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安县。上诉人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6民初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原审判决没有错误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江颖审 判 员 周 炜代理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沁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