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牟成武、向红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成武,向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牟成武,男,生于1976年5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向红伟,男,生于1990年12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牟成武与向红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向红伟长期外出,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家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