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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宋某与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卢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1141号原告:宋某,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工人,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卢某,男,汉族,住河北省围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昕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志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