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执108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XX与苏勋、焦中旭、李祥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苏勋,焦中旭,李祥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108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XX,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苏勋(又名苏留成),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焦中旭,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李祥瑞,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豫1726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勋、焦中旭、李祥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焦中旭、李祥瑞二人已分别向申请人XX支付案件标的款(本息)各20万整(共计40万元)。申请人XX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焦中旭、李祥瑞的追偿权利,对剩余的4万元利息,由被执行人苏勋承担偿还义务。现因被执行人苏勋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豫1726执108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滨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