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35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仁春与被执行人马敬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人春,马敬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35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刘人春,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马敬民,男,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刘仁春与被执行人马敬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敬民归还借款合计本金203万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计算)。执行过程中,另有黎丽等多位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敬民系列欠款案件,其合计标的为309224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敬民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敬民在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县交通运输局、安徽省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361558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