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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5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杨光明与蒙业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明,蒙业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5民初313号之一原告:杨光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文,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业雄,男。原告杨光明与被告蒙业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杨光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光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杨光明负担。审 判 长  陈成军人民陪审员  陈允清人民陪审员  谭传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法官助理XX晨书记员王可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