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姜金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金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1236号原告:姜金强,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江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峰,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负责人:牛志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宗峰,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原告姜金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姜金强与本案保险车辆鲁Q×××××(鲁Q×××××)号重型半挂车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金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杰书 记 员 张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