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81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磊申请执行戚杰、李莎莎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磊,戚杰,李莎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784号申请执行人:胡磊,男,生于1991年2月24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戚杰,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8日,住阆中市。被执行人:李莎莎,女,汉族,生于1987年10月29日,住阆中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阆民初字第4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李莎莎名下与被执行人戚杰共同所有的号比亚迪F3小轿车予以查封,现双方达成和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莎莎名下与被执行人戚杰共同所有的号比亚迪F3小轿车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