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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林广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277号被执行人林广海,男,200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被执行人林广海刑事责令退赔一案,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7)桂0922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并于2017年4月25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2017年5月15日被执行人林广海自动履行了缴纳罚金500元、退赔被害人林某经济损失300元、支付执行费50元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2017)桂0922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并处林广海罚金500元、第��项林广海退赔被害人林晓辉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玉彦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梁珍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健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