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东莞市福利纺织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洪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福利纺织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洪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598号申请人:东莞市福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西太隆村渡船洲组,组织机构代码为32479668-2。法定代表人:李君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明,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申请人:东莞市金洪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桥头村第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51687435C。法定代表人:李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莞市福利纺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莞市金洪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金洪运动器材有限公司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了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金洪运动器材有限公司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宇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