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程永才与侯双才、卢秀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永才,侯双才,卢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5执29号申请执行人程永才,男,1957年12月9日生,住龙井市。被执行人侯双才,男,成年人,55岁,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卢秀云,女,成年人,57岁,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程永才与侯双才、卢秀云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龙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5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侯双才于2017年11月止偿还所有的债务,如未能履行,将被执行人侯双才位于龙井市龙池村的房屋作价22万元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程永才放弃其他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龙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