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5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阮氏玲与陈书敏、王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氏玲,陈书敏,王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1民初5403号原告阮氏玲,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委托代理人程胜,系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敏强,系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书敏,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王婧,女,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阮氏玲诉被告陈书敏、王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胜、卢敏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书敏、王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利息68433元(以6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从2014年11月20日起计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2月14日为68433元),以上暂共计668433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陈书敏于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分三次以现金方式向原告借款共600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11月30日还清全部借款,借款利息口头约定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同时签订了借条,确认以上借款事实及已收到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书敏一直没有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催告无果。案涉借款是被告陈书敏与被告王婧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并为共同生活所用,两被告应共同偿还案涉债务。被告陈书敏、王婧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没有提交证据。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主张与被告陈书敏是多年朋友,被告陈书敏因投资理财需要,分别于2014年3月、6月及11月向原告借款共计600000元,三次借款均是现金交付,被告于2014年11月20日出具了一张总的《借条》(内容显示:因家庭理财需要,本人陈书敏于2014年3月至11月分三次向阮氏玲借款,总金额为600000元,上述款项本人陈书敏确认已全部收到现金,为保证优先受偿还欠阮氏玲的全部款项,本人自愿以本人名下位于广东广州市花都区保利水晶花园的房产作抵押物,本人陈书敏承诺于2016年11月30日还清上述全部借款,借款人处签有“陈书敏2014.11.20”)。原告称两被告未归还过借款,上述房产未作抵押登记。另查,被告陈书敏与被告王婧于2011年1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2月4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两被告自行承担。原告提交的《借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对此未提出抗辩,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归还涉案的借款,故本院依法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陈书敏至今尚欠原告借款600000元的事实。还款期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陈书敏偿还借款6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陈书敏未按时归还借款,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故逾期利息应以600000元为本金,从逾期之日即2016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对于被告王婧的责任,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陈书敏明确约定上述债务为个人债务,因此上述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婧应对上述借款及其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书敏、王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阮氏玲偿还借款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阮氏玲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42.17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762.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书敏、王婧共同负担8762.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惠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