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陈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391号原告某某公司。被告陈某某,男性。本院在审理某某公司与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