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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陈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391号原告某某公司。被告陈某某,男性。本院在审理某某公司与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