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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许文斌与金泉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斌,金泉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811号原告:许文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贵彬,男。被告:金泉材,男。原告许文斌与被告金泉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文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贵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泉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文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金泉材偿还借款本金数额57720.00元及利息945.00元,本息合计58665.00元。自2017年3月17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5日,金泉材向许文斌借款63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于2016年9月15日止,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息、到期还本,逾期罚息的利率为每日0.5%,违约金为剩余借款本金的5%。借款到期后,经许文斌多次索要,金泉材至今本息未还。金泉材未出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5日,金泉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许文斌借款63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1个月,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息、到期还本,逾期罚息为0.5%/日,违约金为剩余借款本金的5%,深圳市众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为金泉材提供担保。金泉材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据及还款计划表上签字捺印。许文斌委托深圳市人人聚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金泉材交付借款本金时扣除利息、服务费、其他费用合计5280.00元,实际交付金泉材借款57720.00元。金泉材未向许文斌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许文斌与金泉材之间借款本金为57720.00元,应保护的利息金额为865.80元(57720.00元×1.5%×1个月)。关于逾期利息部分,许文斌主张金泉材自2017年3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金泉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许文斌借款本金数额为57720.00元、利息865.80元,本息合计58585.80元(截止2017年3月17日,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7.00元,减半收取计738.50元,由金泉材负担632.00元,由许文斌负担10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佶铭书 记 员  沈伟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