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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汇利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汇利源贸易有限公司,沈波,叶旭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4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为59155560-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洲,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汇利源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5450442-X),住所地宁波市杭州湾新。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沈波,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叶旭旦,女,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汇利源贸易有限公司、沈波、叶旭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4年9月10日,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以(2014)甬东立预字第462号民事裁定,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沈波名下,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房地产,现查封已生效。因宁波市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该案由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沈波名下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动产(〈6-5〉室仅包括室内固定装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