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6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与好来登(福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好来登(福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6413号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鸿山伍堡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85685H。法定代表人:陈新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辉、陈伟评,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好来登(福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98362878U。法定代表人:陈昌盛,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好来登(福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好来登(福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好来登(福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加工款1985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好来登(福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因生意上的需求自2012年开始常到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漂染布匹,加工费屡有拖欠。2015年3月17日,双方就所欠的加工费进行结算,好来登(福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加工费为19856元,并由好来登(福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出具欠款凭证1份。之后,经多次催讨,好来登(福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拒不付款。好来登(福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好来登(福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自2012年起多次委托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漂染布匹。2015年3月17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截至2015年1月31日止,好来登(福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共欠加工款19856元,并由好来登(福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出具欠款凭证1份交冠宏股份有限公司收执。之后,好来登(福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未付款。2016年11月23日,冠宏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冠宏股份有限公司的陈述,以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好来登(福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欠款凭证各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双方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有欠款凭证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认定好来登(福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尚拖欠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款19856元,好来登(福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予以支付。好来登(福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经催讨未能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现冠宏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好来登(福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好来登(福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款1985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元,由好来登(福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清漂审 判 员 蔡芳桅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小玲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