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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赛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808号起诉人:赛威,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回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2017年5月15日,本院收到赛威的起诉状,起诉人赛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立案并判决履行合同交付位于湛河区××家园××院××单元××号经济适用房。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合同编号为410400201404170029《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逾期违约金共计19436.96元,之后按总房款万分之二顺延至合格交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赛威因漏列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故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赛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宇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