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某某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刘某某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湘民一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哲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