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上海鹏晖置业有限公司等与中讯财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鹏晖置业有限公司,中讯财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滨路19弄12号101室。法定代表人:严志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霈雯,女,1985年9月3日出生,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路151号307室。法定代表人:侯振,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学文,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鹏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1688弄1-2号302室。法定代表人:郑群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姚叶子,女,1975年6月24日出生,上海鹏晖置业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讯财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3号楼二层2430。法定代表人:王月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伟时,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公司)、上海鹏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晖公司)与被上诉人中讯财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3101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鑫泰公司、胜通公司、鹏晖公司均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三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鑫泰公司、胜通公司、鹏晖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鹏晖置业有限公司均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学芹审判员 王 瑞审判员 黄 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金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