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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徐桂珍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袁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珍,袁畅,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公司潼南一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477号原告:徐桂珍,女,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宝来,重庆中钦(潼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畅,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公司潼南一分公司,住所地潼南区卧佛镇横街10号。负责人:米永明,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住所地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巴渝大道435号。负责人:向永生,经理。原告徐桂珍与被告袁畅、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公司潼南一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桂珍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珍撤回对被告袁畅、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桂珍负担。审判员 夏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孟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