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3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延波曾庆蓉与重庆皇华文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延波,曾庆蓉,重庆皇华文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650号原告:杨延波,男,生于1967年11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曾庆蓉,女,生于1976年1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重庆皇华文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州屏环路24号。法定代表人:周兴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延波、曾庆蓉与被告重庆皇华文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皇华文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延波、曾庆蓉撤回对被告重庆皇华文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延波、曾庆蓉负担。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