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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3757丹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戎云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戎云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757号原告丹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报业大厦A-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629082134。法定代表人:卢亚雄,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隆,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作立,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戎云峰,男,1983年12月15日生,汉族,,丹阳人,住丹阳市。原告丹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戎云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4元,由原告丹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玲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