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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民终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冯日茂、杨少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日茂,杨少英,许某,冯某,茂名市电白公路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8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日茂,男,195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少英,女,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男,201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法定代理人:许某,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系上诉人冯某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电白公路局,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街52号。法定代表人:骆晓辉,局长。上诉人冯日茂、杨少英、许某、冯某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市电白公路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7)粤0904民初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日茂、杨少英、许某、冯某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按指定时间缴纳,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日茂、杨少英、许某、冯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强审判员 吕文坚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