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重庆美村科技有限公司与刘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村科技有限公司,刘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199号原告:重庆美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法定代表人:田靖隆。被告:刘超,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11日,现住绵阳市经开区。原告重庆美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美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雯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