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刘其荣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其荣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990号罪犯刘其荣,男,汉族,1991年1月8日生,初中文化,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安徽省淝河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其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案经本院二审。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合刑终字第00210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刘其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以罪犯刘其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其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其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其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梁 征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