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宜春天圣担保有限公司与曾德根、易志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天圣担保有限公司,曾德根,易志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804号原告:宜春天圣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明月北路7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09607029。法定代表人:黎建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顺明,江西华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德根,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袁州区,被告:易志财,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天圣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德根、易志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天圣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曾德根、易志财的银行存款576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为保全申请提��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天圣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曾德根、易志财银行存款576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冯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