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志平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584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平,男,汉族,1993年11月4日生。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号。法定代表人杨荣灿,总经理。关于赵志平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云01民终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给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赵志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实际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189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峰审 判 员 邹序金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晋昆林 来源:百度“”